河南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校发字[2017]18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二条 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所学课程、毕业设计(论文)或其它实践性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二)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重修学分累计达24学分及其以上的;
(三)受过学校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四)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所学课程(辅修专业除外)的平均学分绩点(GPA)在2.5以下的;
(五)结业生经返校考试及格换发毕业证书的;
(六)由于其他原因学校认为不应授予学位的。
第四条 学生受过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后处分已解除的,未再受过新的处分,且所学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其以上的,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初审、教务处复审、主管校长审批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获得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证书的条件:
(一)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同时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学分,可授予双学位;
(二)未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但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学分,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不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三章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参加由河南省教育厅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三)完成成人高等教育相关学习任务,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经审核取得毕业资格。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过法纪或行政处分的;
(二)在学期间,因违纪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
(三)作结业处理的;
(四)因其它原因,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四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第八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为:
(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应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生申请与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学院毕业生学习成绩等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意见。
(三)教务处汇总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拟授予和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未被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有异议,可以在学校公布当届学士学位授予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递交复议申请,学院应当在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申请人书面答复;对需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者,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出最终复议决定。
第十条 已获得学位授予资格,但在某些方面造成重大影响者,依据正当程序,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资格。
(一)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违背学术诚信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学校认为需要撤销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凡是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工作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科技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院发字〔2004〕83号)同时废止。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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