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和《河南科技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生转学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师生参与监督”的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三条 学校加强学生转学工作的管理,教务处负责学生转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具体负责转出以及拟接收学生资格审核、备案等。监察处负责对学生转学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 转学条件
第四条 具备我校学籍的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五条 学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学生转出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拟转学学生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科技学院学生转学(转出)审批表》,说明理由。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供指定检查医院医疗诊断的原始病历和复印件;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提供证明材料。学院应严格审核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复印件由辅导员审核签字,经学院集体研究同意,所在学院院长签字,同时加盖学生所在学院公章。转学证明材料还应包括:学生本人省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拟转入学校的专业当年录取最低分的新生名册(复印件,加盖转入学校招生部门公章)、拟转入学校的正式接收函、学生在校期间已修课程成绩单等。
(二)教务处接收学生转学申请材料,学籍经办人签署转学申请材料审核意见。
(三)教务处负责人负责复审转学申请材料,在转学申请(确认)表上签署复审意见。
(四)通过学校网站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学校召开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主管校长签字,可以转出。
第七条 外校学生转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学生本人填写《河南科技学院学生转学(转入)审批表》和《河南科技学院学生转学(转入)学籍核查表》,连同证明材料交学院初审。
(二)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供指定检查医院医疗诊断原始病历和复印件;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提供证明材料。学生本人应提供省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最低分的新生名册(复印件,须加盖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公章)、学生在校期间已修课程成绩单(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等。学院严格审核佐证材料的真实性。
(三)教务处接收学生转学申请材料,学籍经办人检查是否符合转入条件,签署转学申请材料审核意见。
(四)教务处负责人负责复审转学申请材料,在转学申请(确认)表上签署复审意见。
(五)通过学校网站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由学校召开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主管校长签字同意,可以转入。
第八条 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转出和转入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信息上传至教育部学信网管理平台,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九条 省际高校学生转学,由转入和转出高校分别发文报所在省教育厅备案,经转出、转入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条 学生转学申请时间为每年12月15日-30日,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