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工作规程
院发字[2004]228号
为了加强对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制订本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二条实验教学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重要形式,因此,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要立足于对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和训练。
第三条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需要、职业技术教育的特点,确定实验室的规模和水平,要发扬勤俭办学、艰苦奋斗的精神,充分发挥现有人力、财力、物力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工人和管理人员等)必须面向教学,以教学为主,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五条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配合教研室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第六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注意对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实际动手操作的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作风,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配合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不断改革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开设新的实验项目或选修实验项目,提高实验开出率,不断改进实验教学工作。逐步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实验室,鼓励学生自拟实验项目。
第八条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条件下,积极为科学研究工作创造条件。
第九条实验室建设要根据教学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注意实验技术的研究和现代仪器设备的开发和更新,始终保持实验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实验技术的科学性。
第十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按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采取统一标准计量,对实验仪器设备要定时校验,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实验室应充分发挥实验设备的优势,积极开展社会性服务工作。组织创收,按材料成本、设备损耗、劳动报酬等项规定合理收费,提高实验设备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验室应积极开展与对口兄弟院校及科研单位之间的技术协作与情报资料交流等活功,不断吸收实验室工作的新经验、新技术、新方法。
第十三条实验室要努力开出本门课程所确定的实验项目,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学生开放实验室。
第三章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实验室建设要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各院(系)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需要,制订近期和远期的建设规划,分别轻重缓急,对人力、财力、物力进行综合平衡,合理安排,有计划有重点地搞好建设。
第十五条实验室建设要注重投资效益,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院(系)以下的课程实验室以常规、基础仪器设备为主,有条件的院(系)可根据需要设立院(系)管理的专业实验室或教务处。增添实验仪器设备要由实验室主任提出,经院(系)主任批准后填报购置计划。对拟购仪器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学科间、课程间的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购置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之前,要由院(系)主任提出可行性报告报教务处,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组织可行性的论证,避免造成积压浪费。
第十六条公共课、基础课实验室,一般由基础部统筹安排;课程不同,但所用仪器相同,而且需要一定量的常规仪器设备的专业基础课实验室,为避免重复购置,由校长责成某个院(系)建立统用实验室;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由学校建立中心实验室统管。
第十七条实验技术人员的管理是实验室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系要把实验室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和提高,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各院(系)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实现实验室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九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分别按照《河南科技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河南科技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结合教学优秀奖的评选,学校将定期组织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经验,每年评选一次先进实验室和优秀实验员并进行表彰,对违章失职和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和经济赔偿,直至行政处分。
第四章组织与领导
第二十一条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范围及教学需要,一般设校、院(系)二种形式实验室,实行二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教务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管理与协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各院(系)应有一名副院长(主任)分管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三条新实验室的设立应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和可能,本着精简机构,压缩人员编制,提高办事效率和经济效益的原则来考虑,由有关院(系)提出申请,经人事处、教务处审查提出意见,由主管校长批准成立实验室,实验室的调整和撤销也要经历同样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规模的大小,可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正、副主任应由社会主义觉悟较高,热爱实验室工作,有一定的理论修养、求实的科学态度、教学经验、实验经验丰富、具有组织管理能力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学校的各级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学校任命。
第二十五条专职实验员是最基本的实验技术人员,见习助教和助教应参加本门课程的实验教学或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本教研室全部课程的实验教学工作,实验工人的配备充实应从严掌握,一般实验室不设实验工人。
第五章实验技术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在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的具体领导下,认真搞好实验室工作,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注意分工合作,团结一致,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保质保量,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主任的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验室的建设和规划,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二)根据教学、科研计划、落实完成实验室任务。
(三)组织实验指导书的编写、修订以及仪器设备的更新工作。
(四)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管理,不断提高实验室的投资效益。
(五)领导本室各类工作人员的工作,组织实验人员的培养,提高和考该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六)组织贯彻实验有关的规章制度,认真抓好对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教育,既教书又育人,搞好本实验室的精神文明建设。
(七)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工作,开展评比活动,安排好有关其他实验室工作。
实验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完成上列各项职责或由主任委托分管某几项职责。
第二十八条实验技术人员的职责
实验技术人员应按国家教委《实验技术人员职务实行条例》中的任职条件,达到相应职务的任职资格要求。
(一)掌握本室有关课程的基本理论和技术知识,了解与本室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基本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
(二)能正确使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熟练地进行实验,完成部分或全部的实验教学任务。
(三)掌握本室各类仪器设备的构造原理、性能及使用方法,对一般仪器设备的常见故障能独立维修和排除。
(四)精通本室所用试剂、药品、实验材料的性能、用途、使用方法、并正确运用。
(五)能够独立地制定本室的实验方案,熟练掌握本室实验项目的方法、步骤,提供准确的实验数据和结果,完成实验任务。
(六)高级实验师要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组织和领导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写出高水平的实验报告或论文,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
(七)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实验室建设、管理,全面完成实验室的各项工作任务。
(八)见习助教、助教应协助实验技术人员做好实验室工作。
(九)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实行坐班工作制,上班时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
(十)配备有实验工人的实验室,由有关院(系)制订实验工人的职责。
第六章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确保师生员工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十条根据实验项目所用仪器设备、药品、材料的性能,经常对学生进行防电、防爆、防燃、防腐蚀等安全教育。
第三十一条实验技术人员应享受的劳动保护用品,由设备科负责配发。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