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
院发字[2004]2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实验室全面开放,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方面的作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应当以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课外开放,充分发挥实验室资源利用效益,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和资源共享。
第三条 全校各相关教学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开放工作,认真做好各类实验室开放管理工作,各院(系)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条件,做好实验室开放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第二章实验室开放的形式与内容
第四条开放实验室是指学校正式建制的各级各类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教师及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面对学生开放实验室。
第五条 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应本着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的指导思想,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实验项目个数、实验内容(包括设计性、综合性和研究性等实验)要满足不同层次的学生和要求。实验教学应体现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方法。
第六条 各实验室要加强对参与开放实验学生的管理。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实验过程必须在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现场指导下进行,损坏仪器设备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章实验室开放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协调组织。各院(系)教学及实验室负责人直接负责本院(系)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初,各实验室应将本学期实验室开放范围、实验内容及开放时间等向学生公布,学生应预先向实验室报名登记,按照规定进行实验。
第九条 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根据实验要求制定好实验实施方案及相关实验准备工作,待指导教师认可后进行实验。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签字,并严格遵守《实验室学生实验守则》,明确责任,防止浪费与人员损伤,杜绝危险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和实验内容,做好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开放实验的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开放实验的指导工作。要注重对学生实验素质与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等方面的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要做好开放情况记录工作。于每学期结束前就本学期内开展开放实验情况写出书面总结,并就下学期拟开出的开放实验项目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汇总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成果管理与奖励措施
第十二条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开放实验,实验完成后,由各院(系)按照实验时间、实验难度、实验结果(包括实物、论文、实验或总结报告等)以及指导教师评价提出记分方案,由教务处按有关规定予以评定。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开展开放实验工作。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开放实验的辅导、指导工作,其工作量参照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进行计算,由各院(系)进行核计,报教务处审批。
每学期末,各实验室将当学期实验室开放所消耗的材料及其它费用,以教学院(系)为单位进行汇总,并经主管领导签字后,交教务处进行审批,随年度日常教学经费一并下拨到相应各院(系)。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开放实验室产生创新性成果。通过学生开放实验取得突出成绩的项目,可以申报相应评奖和参加相应竞赛或比赛,并对相关指导教师予以相应奖励。
第十五条 在实验室开放工作中,各实验室要做好实验成果的收集和有关论文推荐发表工作,不断总结经验,进行实验创新。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各院(系)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开放的具体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